公众筹款许可证条例
凡举行公众筹款,机构必须向社会福利署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并遵守有关条例,让有关部门及公众监管。本会亦会严格遵守此等规则,务必令捐款人放心。下面为部分相关的条例供各捐款人参考。
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7)(i)条发出的许可证有以下条件:
(2)除指定的善款受惠机构外,其他人士不得在是次筹款活动中获取利益。
(4)所筹得的款项,必须用於许可证上注明的筹款目的;获发许可证的机构更须在提交社会福利署的审计报告内公布所筹得款项的用途及是次筹款活动的收入及支出。
(9)若所筹得的款项会在本港使用,获发许可证的机构须在许可证上所批准的最後一个活动日期起计九十日内,选择在以下其中一种途径刊载审计报告:
- (i) 该机构的网页,网页须容许公众人士随意阅览;
- (ii) 机构的年报;
- (iii) 机构的通讯;或
- (iv) 机构发给会员的特别通告。 采用途径(i)的机构须在许可证上所批准的最後一个活动日期起计九十日内,向社会福利署署长递交其网址(连同网页的萤幕截图)及该审计报告从网上下载的副本,并在其网页连续刊载审计报告最少六个月及保存该审计报告的副本供公众人士查阅。采用途径(ii)丶(iii)或(iv)的机构,亦须在许可证上所批准的最後一个活动日期起计九十日内,向社会福利署署长递交有关刊物一份存案,和按公众人士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刊物。
(10)若所筹得款项会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获发许可证的机构须在许可证上所批准的最後一个活动日期起计九十日内,将审计报告分别以中文刊登在本港至少一份中文报章及以英文刊登在本港至少一份英文报章内,该剪报并需同时递交社会福利署署长。
若这一类筹款活动的总收入不超过港币伍万圆,获发许可证的机构可在许可证上所批准的最後一个活动日期起计九十日内,选择在本港报章刊登或以下其中一种途径以中文及英文刊载审计报告:
- (i) 该机构的网页(中文网页上载中文审计报告及英文网页上载英文审计报告),网页须容许公众人士随意阅览;
- (ii) 机构的年报;
- (iii) 机构的通讯;或
- (iv) 机构发给会员的特别通告。
采用途径(i)的机构须在许可证上所批准的最後一个活动日期起计九十日内,向社会福利署署长递交其网址(连同网页的萤幕截图)及该审计报告从网上下载的副本,并在其网页连续刊载审计报告最少六个月及保存该审计报告的副本供公众人士查阅。采用途径(ii)丶(iii)或(iv)的机构,亦须在许可证上所批准的最後一个活动日期起计九十日内,向社会福利署署长递交有关刊物一份存案,和按公众人士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刊物。
(12)获发许可证的机构须在获批准举办筹款活动的地点当眼之处出示许可证,以便让市民得知有关筹款活动已依法获社会福利署署长签发许可证。
(13)如获发许可证的机构获准在公共街道上进行筹款,机构於每个获批准的地点总共最多可安排不超过八位员工或筹款人员(包括於固定摊位驻守及以流动方式募捐的人员)。至於在公共街道以外的公众地方(例如港铁站丶体育场丶文娱中心丶公共屋邨等)进行筹款,机构须按有关场地管理机构的规定,安排筹款人员的数目。
(14)获发许可证的机构的员工或筹款人员须佩带名牌,名牌须印上获发许可证的机构的名称丶徽号(如适用)及电话号码。